(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薛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010号罪犯薛振,男,生于1989年1月24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2日作出(2011)普中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执行中,2014年3月经本院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薛振在服刑中获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薛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二次表扬、二次记功。2015年4月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执行财产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薛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执行了二分之一,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新审判员 吴亚军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