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481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昌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昌文、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婚前为大龄青年,故与被告草率成婚。婚后,被告常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双方于2015年5月15日分居,被告非但没有任何挽回婚姻的意思表示,反而多次扬言闹事,并威胁要殴打原告。经查,原告有吸食冰毒的恶习,还隐瞒了其因两次犯罪被判刑的事实。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鄂AQXX**东风日产小轿车一辆。被告韩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没有婚后欺骗原告不回家居住的事实,也不存在殴打原告的事实,婚后夫妻确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5月15日,原告拿了个人衣物及金银首饰未打招呼就离开家庭。被告婚前受到过刑事处罚,原告是明知的,婚后也没再吸食过冰毒,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3年11月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年1月因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原、被告于201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2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为再婚,双方婚后未育子女。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涉诉。以上事实,由本院(2003)奉刑初字第326号、(2014)奉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无原则性分歧,相信今后只要双方能加强沟通,相互间多些尊重、理解和宽容,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鉴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对原告陈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 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