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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正荣与被执行人周银宝、周芯羽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荣,周银宝,周芯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王正荣,男,汉族,1949年12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圣立干,南京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恒柏,南京市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银宝,男,汉族,1960年2月7日生。被执行人周芯羽,女,汉族,1987年8月10日生。王正荣与周银宝、周芯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银宝、周芯羽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周银宝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周芯羽购买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二板桥369号05幢一单元901室的房产已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查封,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据申请执行人陈述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周芯羽购买的房产与其母李月英所涉刑事案件有关,故暂不要求处置。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齐晓东审判员  张怀建审判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