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泊安建材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盛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泊安建材有限公司,厦门市盛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140号原告福建泊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358号三楼307室。法定代表人廖黎月。委托代理人陈清火,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盛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新大街27号150室。法定代表人周其进。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泊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盛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泊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盛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泊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盛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泊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晓翔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