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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新旺与深圳雪象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新旺,深圳雪象医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3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新旺,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汉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雪象医院,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李金圆,该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院法务部经理。上诉人吴新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雪象医院(以下简称雪象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劳初字第1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吴新旺上诉请求:1、雪象医院支付2012年4月7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余额20724.72元;2、雪象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雪象医院答辩意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吴新旺主张其在(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396号案中请求的2012年4月7日至2014年4月8日期间加班工资数额计算错误,故对加班工资差额部分重新提起诉讼。对此,本院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于同一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或理由提起诉讼或仲裁。本案中,吴新旺基于同一事实再次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予驳回。综上,上诉人吴新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瑞琳(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