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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倪晓慧与郭宝春、鲁秋波、于久财、第三人鲁秋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晓慧,郭宝春,鲁秋波,于久财,鲁秋宏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836号原告倪晓慧,女,30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左中旗。委托代理人刘某,律师。被告郭宝春,男,61岁,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律师。被告鲁秋波,男,61岁,汉族,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于久财,男,62岁,汉族,现住通辽市扎鲁特旗。委托代理人邱某某,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鲁秋宏,男,53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晓慧诉被告郭宝春、鲁秋波、于久财、第三人鲁秋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晓慧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倪晓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晓慧撤回对被告郭宝春、鲁秋波、于久财、第三人鲁秋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34.00元,减半收取11467.00元,由原告倪晓慧负担。审 判 长  郑冰蕊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邢宇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征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