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中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刘中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977号原告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令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卿勇,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东,男。委托代理人刘一兵,新化县孟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中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春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