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鸡西市丹阳散热器厂七台河市北亚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丹阳散热器厂,七台河市北亚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丹阳散热器厂。法定代表人陈学敏,男,职务厂长。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北亚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凤。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鸡冠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卜 利执行员 孙 丹执行员 高春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