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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振春与赵长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王振春,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长建,农民。原告王振春诉被告赵长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振春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长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春撤回对被告赵长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