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二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二初字第00516号原告: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能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松,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0元,减半收取5135元,由安徽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伍和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