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凯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琼诉被告钟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琼,钟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凯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张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被告钟荣。原告张琼诉被告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的妻子吴涛与原告的妹妹张琪是好朋友,原被告因此相识,因被告需要资金周转,原告借了20万元给被告,可是到了2013年12月17日被告不能如期归还借款,从2013年12月至今只还了1.4万元,余款多次催还未果,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钟荣偿还2013年9月10日向原告张琼借款本金18.6万元及该笔借款自2013年12月17(承诺还款日期)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利息至付清本息之日止;2、判令被告钟荣承担本案受理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9日转帐20万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未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钟荣的妻子吴涛与原告张琼的妹妹张琪是朋友,原被告因此相识。2013年9月9日,张琼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款方式,从张琼的帐户汇入钟荣帐户20万元,钟荣于2013年9月10向张琼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琼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于2013年12月17日前归还,若所借款未能按时归还,自愿将在押的个人名下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借款人身份证号码:52260119XXX借款人:钟荣2013年9月10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认可被告偿还1.4万元。余款18.6万元,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后,遂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或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借款后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案被告钟荣向原告张琼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银行汇款凭证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佐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出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偿还了1.4万元,余款18.6万元一直未清偿,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违反了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偿还欠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从2013年12月17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利息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书面借条中对逾期还款利息并未有此约定,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双方有此约定,故对原告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考虑到双方借款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帐户汇款完成,本院对原告提出的逾期利息主张认为应从2013年12月17起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琼借款18.6万元。二、被告钟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琼借款18.6万元的利息,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2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钟荣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钟荣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张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蒙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