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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至卓飞高路线板(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秀昀,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至卓飞高路线板(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单杰,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深圳市德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至卓飞高路线板(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卓飞高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至卓飞高公司与德协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双方就兴年广场(至卓飞高大厦)项目注册壳公司及办理股权变更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完成100%销售期间,德协公司配置专门工作人员为至卓飞高公司代理注册公司、股权变更、年审等事宜;2、至卓飞高公司必须向德协公司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需配合德协公司完成代理事项;……4、代理费用如下:注册费(家)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元……付款方式:预付注册费的50%,注册完成后付清剩余的50%……;5、本协议双方订立后,如德协公司无法完成至卓飞高公司委托之业务,德协公司应将至卓飞高公司所付的预付款给予退还,至卓飞高公司签署协议后单方面停止履行或违反本协议内容,德协公司有权不予返还部分预付款。2014年3月28日,至卓飞高公司向德协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注册费预付款。德协公司向该院提供了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打印的9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10份网上预约通知单,以证实至卓飞高公司不予配合德协公司的工作;德协公司另提交了一封“lele”发送给“gaomg”的QQ邮件,邮件载明:“高小姐您好,我司已完成87家公司的章程、设立申请、股东会决议等工作,已完成这些注册公司的一半工作,需贵方支付代理费130500元”,至卓飞高公司对德协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另查,至卓飞高公司、德协公司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德协公司需为至卓飞高公司代理多少家公司注册,德协公司庭审时陈述乃根据至卓飞高公司的要求代理公司注册,目前已完成了87家公司的注册事宜,并已通过邮件将87家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料交给了至卓飞高公司,至卓飞高公司则述称至今德协公司未完成一家公司的注册。以上事实,有《代理协议》、收款收据、预约通知书、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至卓飞高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1、德协公司返还至卓飞高公司合同预付款100000元;2、德协公司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至卓飞高公司与德协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至卓飞高公司主张自协议签订后德协公司未完成任何一家公司的注册工作,德协公司抗辩主张至卓飞高公司不予配合完成注册工作,并提交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网上预约通知书,至卓飞高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以证实其有配合德协公司完成注册事项,故德协公司的抗辩主张该院予以支持,至卓飞高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德协公司抗辩主张已完成了87家公司的注册工作,有权不予返还预付款10万元,并提交了一封QQ邮件,但该邮件的真实性无法认定,且无证据表明至卓飞高公司要求德协公司代理多少家公司的注册事项,因此无法认定德协公司已完成所有代理的注册事宜。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德协公司为至卓飞高公司的公司注册完成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网上预约公司注册的工作,但并未完成所有的注册事项,同时至卓飞高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导致注册工作无法完成,根据公平原则,该院酌定德协公司返还至卓飞高公司5万元的预付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德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至卓飞高公司50000元;二、驳回至卓飞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德协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德协公司负担625元,至卓飞高公司负担525元。上诉人德协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判,改判德协公司不返还至卓飞高公司5万元预付款。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至卓飞高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为:一、德协公司与至卓飞高公司存在实质的《代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代理注册费为3000元/家,付款方式为预付注册费的50%,注册完成后付清剩余的50%。至卓飞高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预付了10万元注册费,并由至卓飞高公司的员工杨英通知德协公司注册67家公司(67家公司50%的注册费67*3000*50%=100500元),并以至卓飞高公司的员工刘斌婷(身份证号××、萧秋雁(身份证号××、王士源(身份证号××)作为成立新公司的股东。二、德协公司根据至卓飞高公司的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名称预先核准。德协公司核准了11家企业名称,具体如下:深圳市旭东华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乾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欣乐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康雅昌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泽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弘信华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旭高美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思域卓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浩天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卓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玉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设立登记。德协公司网上预约了在南山区泉园路南山工商物价大厦一楼南山分局麒麟注册大厅(以下称注册大厅)办理以下公司的设立登记事宜,并电话通知了至卓飞高公司员工杨英相关事宜,具体如下:(1)预约至卓公司员工于2014年4月29日(17:00-18:00)到注册大厅办理深圳市旭东华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2)预约至卓公司员工于2014年4月29日(17:00-18:00)到注册大厅办理深圳市泽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3)预约至卓公司员工于2014年4月30日(9:00-10:00)到注册大厅办理深圳市弘信华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4)预约至卓公司员工于2014年4月30日(9:00-10:00)到注册大厅办理深圳市福卓泰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5)预约至卓公司员工于2014年5月4日(17:00-18:00)到注册大厅办理深圳市乾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6)预约至卓公司员工于2014年5月4日(17:00-18:00)到注册大厅办理深圳市玉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7)预约至卓公司员工于2014年6月10日(17:00-18:00)到注册大厅办理深圳市泽金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8)预约至卓公司员工于2014年6月11日(10:00-11:00)到注册大厅办理深圳市弘信华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至卓飞高公司的员工以兴年广场项目不再销售为由,未到注册大厅办理以上公司的设立登记。3、德协公司完成了87家公司(包含以上名称己核准、已预约公司)的章程、设立申请、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的编制,并于2014年6月26日将以上资料以邮件附件的方式发给至卓飞高公司员工高美贵,邮箱:gaomg@cnfantasia.com(xxx@cnfantasia.com邮箱为花样年控股集团的专用邮箱,而至卓飞高公司为花样年控股集团的子公司,至卓飞高公司的员工均用花样年控股集团的专用邮箱,每位员工只有唯一的一个公司邮箱),需庭审时现场打开以上邮件,以确认附件的内容是87家公司的章程、设立申请、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书。综上所述,德协公司认为已完成了至卓飞高公司要求的成立67家新公司的相应工作,由于至卓飞高公司完全不配合德协公司办理成立新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单方面停止履行本协议,导致该协议没有履行完成,至卓飞高公司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德协公司有权不予返还预付款。被上诉人至卓飞高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口头答辩称:1、一审中德协公司仅提交了9份企业名称核准的网页打印件,涉及到9家企业的名称都不一致,企业名称核准只是在网上预约,要确保该企业名称不与已注册的企业名称相重复,并且核准是由工商局进行核准,德协公司提交的是工商部门核准之后的网页打印件,右上角是显示打印的时间是2015年1月31日。德协公司在上诉状中称为11家企业与其提交的证据不吻合;2、德协公司提交的8份网上预约通知单显示的打印时间是2014年4月14日,真实性我方无法确认。3、德协公司一审提交的2014年6月26日的电子邮件,仅凭邮件内容无法证实其所陈述的完成了87家公司的章程、设立申请、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等事项。4、德协公司仅凭核准了9家企业名称,预约办理8家公司的设立登记手续,就收取至卓飞高公司10万元的预付款显失公平。案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调查中,德协公司陈述其代理至卓飞高公司委托的公司注册业务的流程为:由客户提供需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之后由其在网上预约核准、进行名称核准登记,待工商部门核准名称以后,再由其在网上进行预约,预约至卓飞高公司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员工本人与其一起到工商部门现场进行注册登记,实际上是由德协公司代办,一审中德协公司提交的网上预约通知单载明已经在网上预约多次,但由于至卓飞高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员工没有配合到现场,所有后续的工作无法进行。至卓飞高公司称在双方签订《代理协议》后,因为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政府政策的变化不需要再注册相关公司,故口头通知德协公司不再继续履行《代理协议》。本院认为,至卓飞高公司与德协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至卓飞高公司委托德协公司为其代理注册公司、股权变更、地址变更、年审、每月报税、审计报告及增资等事宜,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协议》分别约定了上述不同项目的代理费用标准,其中注册费为每家3000元及预付注册费的50%。根据查明的事实,卓飞高公司已向德协公司预付10万元注册费,故德协公司主张至卓飞高公司是要求其办理67家公司的注册事宜,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一方面,至卓飞高公司自认因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政府政策的变化后期不再需要注册相关公司,但其并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有及时通知德协公司终止协议的履行;另一方面,注册公司包括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网上预约、现场办理等多个环节,德协公司提交的9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网页通知、8家公司注册的《网上预约通知单》及相应电子邮件仅能证明其完成了公司注册工作的一部分。一审综合上述情况,基于公平原则酌定德协公司应返还至卓飞高公司预付注册费中的5万元并无不妥。上诉人德协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德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翁 艳 玲审判员 尤 武 雄审判员 琚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纯(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