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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知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黎明与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黎明,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下知初字第00010号原告:杨黎明。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勤。委托代理人:雷雅妮。原告杨黎明为与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适用前置程序进行送达,立案号为(2014)杭下立预字第3243号。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黎明、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雅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黎明起诉称:原告系《办公室舆论的威力》一文的作者。该作品于2010年11月1日首次公开发表于《广州日报》。近期,原告浏览互联网时,偶然发现上述作品被被告于2010年11月1日刊载于其所经营的“杭州网”(又名:城市周刊)商业网站,利用于商业盈利活动。刊载该作品的网址详见http//week-hzrb.hangzhou.com.cn/systen/2010/11/01/011027733.shtml。被告未经原告(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原告作品发布于其所经营的商业网站,利用于商业盈利活动,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办公司舆论的威力》一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修改权、获酬权。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身为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作品;2、被告在《杭州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致歉,并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公证费800元、诉讼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原告杨黎明为证明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3)浙甬天证民字第547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侵权的起始时间以及侵权的实质内容;2、2010年11月1日《广州日报》;3、《青年时代·悦读》;4、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2、3、4共同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完全拥有著作权;5、《茶·健康天地》杂志2011年第12期,证明“黎明”系原告杨黎明的笔名;6、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费用。7、国家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证明涉案网站域名隶属于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答辩称:刊载原告作品的网址http//week-hzrb.hangzhou.com.cn是属于杭州日报社,被告的网站www.hangzhou.com.cn上不存在原告的文章;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告侵权;对证据2-5、7均无异议;对证据6,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综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黎明系原告杨黎明的笔名。2010年11月1日的《广州日报》职场周刊第2版刊登了署名为“黎明”的《办公室舆论的威力》一文。2012年第3期的《时代青年·悦读》杂志第51页刊登了署名为“杨黎明”的《办公室舆论的威力》一文。2013年7月18日,原告取得文字作品《办公室舆论的威力》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A-00097022。2013年11月1日,原告向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该处公证员任某与公证员助理杜某于当天在该处XXX室,现场监督了原告使用该处计算机进行操作的过程,并将操作过程中打开的网页打印后,由该公证处出具了(2013)浙甬天证民字第547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录了在IE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week-hzrb.hangzhou.com.cn/system/2010/11/01/011027733.shtml,网页主要内容为《办公室舆论的威力》一文,在标题下方用小号字体标注了“2010-11-115:43来源:广州日报”字样,但“作者:”后面为空白。该网页下方最后一行标注“本网站为杭州网支站”。原告为此支出公证费800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得知www.hangzhou.com.cn(杭州网)网站的主办单位是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另查明,http://week-hzrb.hangzhou.com.cn/system/2010/11/01/011027733.shtml该网页内容现已被删除。本院认为:原告系《办公室舆论的威力》文字作品的作者,其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作品《办公室舆论的威力》经《广州日报》刊登后,其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故被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辩称其网站www.hangzhou.com.cn未刊登涉案作品,但依据http://week-hzrb.hangzhou.com.cn/system/2010/11/01/011027733.shtml网页下方的标注“本网站为杭州网支站”,以及被告在庭审中确认该网页中登载的作品系由被告编辑等事实,可以认定被告系http://week-hzrb.hangzhou.com.cn/system/2010/11/01/011027733.shtml该网页的管理者,其在刊登原告涉案作品后,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该网页已被删除,且被告的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较为有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杭州日报》上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的诉求不再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本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及范围等因素,结合原告的合理支出,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黎明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元;二、驳回原告杨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杨黎明负担285元,被告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审 判 长  金 宁审 判 员  施丹薇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高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