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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执异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彭久红、黄冈鼎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鼎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执异字第00008号案外人彭久红,1969年9月3日出。申请执行人黄冈鼎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岩峰。被执行人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大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冈鼎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市嘉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彭久红于2015年6月24日对本院(2015)鄂黄州执字第00088-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5)鄂黄州执字第00088-1号民事裁定书,将案外人的财产即位于东门路173号嘉晟国际长河水岸2号601房产予以查封。因该房产属案外人,故请求法院将该房产解除查封。本院查明,对本院(2015)鄂黄州执字第00088-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的,并非案外人本人。本院认为,对(2015)鄂黄州执字第00088-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的主体不适格,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彭久红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展审判员 王金汉审判员 吴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