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孙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50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工。2014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与“红毛”(另案处理)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外东浦路一巷子内,拉开停放在此的浙J×××××号越野车车门,窃得香烟一包(无法估价);后二人又来到黄岩区桔花苑小区,拉开王媛停放在此的浙J×××××号轿车车门,窃得零钱10余元后逃离。2、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孙某独自一人再次来到外东浦路的一巷子内,拉开浙J×××××号越野车车门,翻找财物未果即逃离。3、2015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黄岩区君悦华庭小区的地下停车库,拉开罗纹停放在此的浙J×××××号轿车车门,窃得零钱70余元后逃离。4、2015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君悦华庭小区的地下停车库,拉开何建华停放在此的浙J×××××号桑塔纳轿车车门,在内翻找财物未果即逃离。5、2015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君悦华庭小区的地下停车库,拉开浙J×××××号轿车车门,窃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后逃离。6、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黄岩区西街小区的地下车库,拉开章人及停放在此的浙J×××××号轿车车门,窃得零钱10元左右及阿里山牌香烟一包(无法估价);后又拉开解富永停放在此的浙J×××××号轿车车门,窃得零钱3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80元的硬中华香烟两包,后逃离。7、2015年3月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黄岩区大环家园小区的地下停车库,拉开徐将桉停放在此的浙J×××××号宝马车车门,窃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40元的硬中华香烟一包;后又拉开马岳勇停放在此的浙J×××××号桑塔纳轿车车门,在内翻找财物未果即逃离。8、2015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孙某来到黄岩区橘洲新村小区,拉开朱林花停放在此的浙J×××××号轿车车门,窃得零钱5余元;后又拉开王群波停放在此的浙J×××××号越野车车门,窃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后逃离。9、2015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来到君悦华庭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拉开王征军停放在此的浙J×××××号轿车车门,窃得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200元的硬中华香烟五包后逃离。上述赃款赃物现均已无法追回。另查明,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媛、罗纹、何建华、章人及、解富永、徐将桉、马岳勇、朱林花、王群波、王征军的陈述,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查询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关于抓获被告人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人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两次被刑事处罚,现又犯盗窃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钟兴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