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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文佳、卢凤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韦文佳,卢凤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政庚,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蒙亮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韦文佳,居民,被执行人卢凤翠,居民,系被执行人韦文佳之妻。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韦文佳、卢凤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本院向银行、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法执字第7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玉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