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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宝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3120号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刘文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华。被告孙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益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焦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