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倪菁菁与郭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菁菁,郭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91号原告倪菁菁,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周永琪,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秋,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菁菁与被告郭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秋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菁菁撤回对被告郭秋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