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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正芳诉钟大朋、湖南大鹏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芳,钟大朋,湖南大鹏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李正芳,男,1944年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钟大朋,男,1961年5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湖南大鹏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建设路屈原桥东铁路东侧86号。法定代表人陈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芳与被告钟大朋、湖南大鹏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正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芳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481元,减半收取2240.5元,由原告陶汨军承担。审 判 员 廖 明人民陪审员 吴 娟人民陪审员 周玉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章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