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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湖南省海晨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海晨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99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海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16号高桥财富大厦309室,组织机构代码:72796155-8。法定代表人匡朗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904679-X。法定代表人刘忠建,董事长。本院(2015)岳坪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0398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210398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