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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梁海珠与广东省珠海市拱北���馆清算组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梁海珠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王先东,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宇,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海珠,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5023。委托代理人:赵丽美,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以下简称拱北宾馆清算组)因与被上诉人梁海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梁海珠系拱北宾馆职工,拱北宾馆于2005年8月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梁海珠下岗。拱北宾馆清算组应支付梁海珠经济补偿金14270元、合同按金240元,但一直没有支付。2014年10月15日,拱北宾馆清算组在《关于原拱北宾馆员工黄茵等9人的劳动债权的情况说明》中确认应支付梁海珠经济补偿金14270元、合同按金240元。2014年10月11日,梁海珠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0月14日,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审法院认为,梁海珠与拱北宾馆存在劳动关系,由于拱北宾馆已经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拱北宾馆的相关债务由拱北宾馆清算组予以清偿。关于梁海珠请求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退还合同按金问题,2005年8月,拱北宾馆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经计���,梁海珠可得经济补偿金14270元。拱北宾馆在与梁海珠签订劳动合同时,违规收取合同按金240元,应予退还。2014年10月15日,拱北宾馆清算组确认了梁海珠的经济补偿金和应退还按金数额。梁海珠本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和按金一直未能兑现,拱北宾馆清算组应予支付。关于拱北宾馆清算组提出的仲裁时效问题,梁海珠在2005年下岗后,多次向清算组主张权利,从拱北宾馆清算组出具的情况说明也可证实仲裁时效发生中断的事实,因此,对拱北宾馆清算组提出仲裁时效问题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拱北宾馆清算组提出的梁海珠相应劳动债权应在破产清算程序清偿的问题,梁海珠因拱北宾馆清算组拖欠其经济补偿金、押金而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拱北宾馆清算组的相关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海珠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270元;二、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海珠退还合同按金2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负担。一审判决后,拱北宾馆清算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海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梁海珠的诉讼请求超过劳动仲裁时效。2、梁海珠的经济补偿金及押金等劳动债权应该在清算程序中统一分配,对金额本身没有争议。被上诉人梁海珠答辩称:1、梁海珠一审的诉求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梁海珠因为拱北宾馆清算组拖欠经济补偿金,曾经多次向拱北宾馆清算组主张权利,而且从拱北宾馆清算组出具的情况说明也可以证实仲裁时效中断的事实;2、法律并没有剥夺劳动者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起诉权利,梁海珠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存在问题。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本院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梁海珠在2005年下岗后,多次向拱北宾馆清算组主张劳动待遇等权利,且拱北宾馆清算组出具的情况说明也可反映上述事实,故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结果,拱北宾馆清算组关于本案已过仲裁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二、关于本案是否应并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问题。拱北宾馆拖欠梁海珠经济补偿金、合同按金的事实已经拱北宾馆清算组确认,由于拱北宾馆已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相关的债务应由拱北宾馆清算组予以清偿。至于拱北宾馆清算组上诉主张本案不应另行起诉、应并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意见,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另行提起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劳动者通过诉讼程序来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拱北宾馆清算组提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宾馆清算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孟庆锋代理审判员  艾欣欣代理审判员  唐育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宝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