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怀娥与刘桂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怀娥,刘桂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吴庆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吴怀娥,女,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唐秀英,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桂芳,女,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石玉俭,系刘桂芳之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王学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瑞,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庆环,女,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怀娥诉被告刘桂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吴庆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吴怀娥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吴庆环的起诉。本院认为:吴怀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怀娥撤回对吴庆环的起诉。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