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阚建军,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甲。委托代理人李芳,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剑峰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阚建军,被告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双方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至原告家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并共同成立了南通市富德风机有限公司,婚后生育有一子一女。但自2011年起因被告感情外移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底因被告无端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经常为此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再未回家居住。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育费3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原、被告各半负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毛某甲辩称,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生育有一子一女。原告所诉不实,原告提起离婚的真正原因系其在外有第三者,但考虑到离婚会给孩子带来终身遗憾,且原告也表示过后悔之意,只要原告能改正,考虑子女的幸福,被告愿意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为儿女创造一个幸福家庭,希望能给双方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南通市港闸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分别于2002年12月20日生一女李某乙,于2010年6月11日生一子毛某乙。2014年底因被告怀疑原告出轨,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并于2015年3月开始分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婚后十几年共同建设家庭,并建立了稳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以家庭为重,彼此尊重、相互信任,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毛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户: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徐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邵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