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张雨琪、刘明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5号。负责人王业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雨琪。被执行人刘明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0668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雨琪、刘明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雨琪、刘明亮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贷款本金629,833.29元,利息81,750元及后续利息;仲裁费19,600元,执行费9,71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雨琪、刘明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0,895.29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