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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9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先华申请执行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华,李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963-1号申请执行人张先华。被执行人李钰。张先华申请执行李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先华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街238号房屋(建筑面积114.80平方米)予以查封。因房屋系轮候查封且被执行人李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张先华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