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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3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times,王一&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3825号原告高××。委托代理人林星池,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无职业。原告高××与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委托代理人林星池、被告王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相识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8日举行婚礼。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顾,双方矛盾逐渐增多,感情逐渐破裂。被告还曾因吸毒被拘留,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已经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故起诉要求,1、判准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王二×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成年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天津市西青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辱骂,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被告王一×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然产生矛盾,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而且婚生女年龄尚小,离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被告对原告还存有夫妻感情,为了家庭和睦被告可以改正缺点和不足,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原告高××与被告王一×通过网聊相识后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王二×,现年3周岁。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矛盾发生,被告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拘留。2015年5月份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婚生女王二×随原告生活。2015年6月10日,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请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婚后又生有一女,夫妻之间应该建立了一定的感情。虽然在婚后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如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多加关心和体谅、多加沟通和理解,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况且,被告当庭表示为了家庭的和睦愿意改正不足,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原告再坚持离婚显系不妥。现原、被告的婚姻状况不具备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原告的离婚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生活中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克服自身不足,努力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与被告王一×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林鑫洁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