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雁执字第0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惠品肉业有限公司与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惠品肉业有限公司,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01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惠品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志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君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冉君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惠品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惠品肉业有限公司2014年9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上述邮件被邮政机构分别以迁移新址不明及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西安蔬源果蔬有限公司、冉君哲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西安丰庆路支行有存款,经本院查证,该账户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冉君哲在陕西伍拾玖商贸有限公司及陕西永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本院已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0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