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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30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会平,委托代理人焦晓省,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运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是××人,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0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儿子鲜博文,原、被告结婚时感情尚可,婚后时间不长,发现被告不诚实,对我及儿子不负责任。2009年被告不辞而别,偷偷回四川老家一年时间。2010年2月12日鲜某又回到深泽,念在儿子份上,我接受了他。回深泽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有事从不与我商议,我是××的××人,虽然对他不满,只能一忍再忍,盼着儿子快快长大,盼着他改掉恶习,但被告根本不思悔过,不听家人的劝告。我于2014年9月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劝说,我撤了诉。撤诉后,被告无任何和好的表示,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鲜博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鲜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0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原、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母亲家,××××年××月××日生儿子鲜博文,儿子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5月被告离开原告家至今。原告提出我是××人的××人,刚结婚时感情尚可,婚后时间不长,发现被告不诚实,对我及儿子不负责任;2009年被告不辞而别,偷偷回四川老家一年,并把手机号变更,我无法与他联系;2010年2月12日被告又回来,当时念在儿子份上,我接受了他,回来后,仍我行我素,有事从不与我商议,仍然说谎骗人,对家庭不负责任,我和儿子全凭老母亲的关心照顾才得以生存,现在我靠低保维持着最低的生活;我曾于2014年9月起诉离婚,由于被告不同意,后我撤诉,撤诉后,被告无任何和好表示,故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提出婚后我们无共同财产,我和儿子是非农户口,我要求抚养儿子,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原告于2014年起诉离婚,由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至今未和好,导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开庭时被告无故未到庭,说明被告对离婚的放纵。综上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由于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儿子身心××,故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6条、第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鲜某离婚。原、被告婚生儿子鲜博文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鲜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186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运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莉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