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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伍昌启与贺志军、邹小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昌启,贺志军,邹小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伍昌启。被执行人贺志军。被执行人邹小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板五路口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伍昌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志军、邹小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21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