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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某某与被执行人党某某、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某某,党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宁某某,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党某某,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某,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宁某某与党某某、徐某民间借贷一案的本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为能查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远审 判 员  贾德军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俞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