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金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797号罪犯张金榜,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初中文化,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偃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金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8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张金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金榜因其女友与被害人任某某上网聊天、见面,对任某某不满。2010年2月18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张金榜纠集他人预谋殴打任某某。将被害人任某某骗到偃师市顾县某中学足球场,将任某某的衣服脱掉,用皮带、裤子、鞋带将被害人任某某捆绑在足球门柱上,抢走被害人任某某的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现金20余元、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自愿认罪。罪犯张金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已缴纳。河南省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金榜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