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行非审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潜江市城乡规划局与武汉富安德堡纸品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行非审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杨贤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心智,系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武汉富安德堡纸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潜江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12月26日依法作出的潜规罚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规罚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规罚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潜规罚字(2014)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作东审判员 朱显传审判员 文 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江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