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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刘敦奎与荆香根、龚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敦奎,荆香根,龚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84-1号原告刘敦奎,武钢金属结构厂经营部职工。委托代理人谢贯虹,湖北本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荆香根,无职业。被告龚源,一冶安装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敦奎诉被告荆香根、龚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敦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敦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敦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刘敦奎负担。审 判 长 程 捷人民陪审员 刘 齐人民陪审员 黄宝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