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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与刘汝康、高凤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刘汝康,高凤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号。法定代表人:吴连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郁爱康,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汝康,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凤宇,农民。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立娜,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秋平,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2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群勇代理审判员  李 鑫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启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