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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德润水泥有限公司、薛秋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唐山德润水泥有限公司,薛秋生,薛超,焦步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13-1,2-401。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山德润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王官营镇施家营村南。法定代表人薛秋生。被告薛秋生。被告薛超。被告焦步勋。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德润水泥有限公司、薛秋生、薛超、焦步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仲津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翟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