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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邯郸市瑞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运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833号原告邯郸市瑞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刘志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乜文杰,该公司经理。被告董运强。原告邯郸市瑞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运强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瑞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瑞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瑞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瑞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燕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靳小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