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费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喻金土、周元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喻金土,周元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费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被执行人喻金土。被执行人周元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与被告喻金土、周元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将案件受理费3983元退回原告。本院曹宅人民法庭于2015年1月19日将案件受理费执行一案移交本院立案庭,本院立案庭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案件受理费3983元,已执行56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因被执行人喻金土出车祸至半身不遂而未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费字第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薛来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