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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聂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866号原告:聂某,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男,汉族,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某负担。审判员  王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