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学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胡学光。委托代理人高峰,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菲,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谈政,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学光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黄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爱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