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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佳鑫煤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商初字第36号起诉人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泽,董事长。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状中要求乌海市佳鑫煤焦化有限公司为其开具所欠增值税发票及因拒开发票而产生的税金。经审查,本院认为,涉及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项应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3419元,予以退还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审判员  单雪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