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岳树平、岳殿生等与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树平,岳殿生,沈宝年,刘恩田,郑云三,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占海,岳树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岳树平,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岳殿生,男,194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沈宝年,男,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刘恩田,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郑云三,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滦南县程庄镇潘家戴庄村南。法定代表人:杨龙生。被告:杨占海,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玉田县。被告:岳树军,男,194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树平、岳殿生、沈宝年、刘恩田、郑云三与被告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占海、岳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价值55000元的设备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玉田县德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价值55000元的设备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慧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