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00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与吴东凕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0029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号**层。法定代表人:刚家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国伟,男。被执行人:吴东凕,男。被执行人:王开万,男。被执行人:庄河市万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鲍码村。法定代表人:王开万,系该公司总经理(同被执行人王开万)。申请执行人大连融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东凕、王开万、庄河市万利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庄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877716.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630元、执行费12519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开万所有的房屋财产提出执行异议,且本院已立案进行审查其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贤永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