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武洪林与张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武洪林,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张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洪林与被执行人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洪林申请执行129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5000元,余款79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20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293元由被执行人张龙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林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