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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程明、上海传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传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上海传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程明。被告:上海传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鹏。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金逸凡、林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上海传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明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吴晓云人民陪审员  郭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