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小银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银,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753号原告杨小银,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杨伟,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银与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小银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小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小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郝寿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