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桂应联与王金明、朱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应联,王金明,朱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8281号原告桂应联。委托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明。被告朱秀芳。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志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欢欢,上海久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应联与被告王金明、朱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应联于2015年7月10日以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应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本院予以免除。本案财产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桂应联负担。审 判 长 秦 征代理审判员 曹 雨人民陪审员 方静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