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488号原告:杨某,男,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张某乙,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