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韩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韩冰,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2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辉,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冰,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培云,河北冀星律师事务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峰,农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韩冰各项损失共计77777元;二、被上诉人韩冰支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所承保车辆冀J×××××的车损2400元;三、以上一、二项合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支付被上诉人韩冰75377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打入被上诉人韩冰帐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光支行,账号:62×××90);四、被上诉人金峰赔偿被上诉人韩冰各项损失14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029元,保全费520元,由被上诉人金峰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郭景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