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小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何小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919号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陆川北部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范达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伟强,系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风险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岑勇,系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风控部员工。被告何小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蓝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6元,由原告广西开元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玉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范思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