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庞继敏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102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庞继敏,女,1944年7月6日出生。上诉人庞继敏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3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庞继敏称: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房管局)违法欺诈拆迁,致使号院被强行拆除,侵害庞继敏的房屋共有权和使用权,导致庞继敏无家可归,庞继敏要求东城房管局按照现在市场价值赔偿该院落被违法拆除后的一切损失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赔偿,庞继敏要求东城房管局按原来的住房和自建面积在北京市东城区为庞继敏解决有产权的平房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庞继敏请求撤销(2015)东行初字第00363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庞继敏起诉东城房管局,请求法院判决东城房管局:1、按照现在市场价值赔偿庞继敏院落被违法拆除后的一切损失。2、按原来的住房和自建面积在北京市东城区为庞继敏解决有产权的平房。因庞继敏称其未曾向东城房管局申请行政赔偿,亦未曾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所称的欺诈拆迁行为违法,更未在本案中起诉其所称的东城房管局违法欺诈拆迁行为,故庞继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东城房管局按照现在市场价值赔偿庞继敏院落被违法拆除后的一切损失,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庞继敏所提要求东城房管局按原来的住房和自建面积在北京市东城区为其解决有产权的平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综上,庞继敏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庞继敏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 婕 搜索“”